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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9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534,55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5%,最高成交价为4.9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2,312,783.7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10月13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139,823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534,955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5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晓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王晓军先生计划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953,133股。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公告。现将王晓军先生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王晓军先生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王晓军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拟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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