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0-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02日(星期一)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56,209,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94,843,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8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1,366,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1,366,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1,366,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和<飞机买卖通用条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197,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353,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范启辉、杨淞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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