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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0-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1)。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02日14时30分在公司总部大厦1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0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02日上午9:15至11月0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02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1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98,282,11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534,291,100股的18.394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68,660,6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12.850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621,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4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36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674%。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8,029,71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票252,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9278%;反对2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722%;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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