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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29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1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董文:

  经查,2019年,你公司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5,345.71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2019年度多记利润总额5,345.71万元。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谷晓嘉、财务负责人董文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着力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会计核算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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