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0-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发回重审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2份民事裁定书(2020)桂01民终3861至387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共12个案件)。
2019年12月31日,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我公司)的诉讼请求。12个案件受理费共739,671元,财产保全费共60,000元,两项共计799,671元,由原告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2020年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情况
上 诉 人(一审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
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4217号至4228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发回重审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我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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