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20-089号
证券代码:112805 证券简称:18中联 01
证券代码:112927 证券简称:19中联 01
证券代码:149054 证券简称:20中联 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二,并于2020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及补充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二,因披露有误,现对《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及补充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二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如下:
一、《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1)关于合盛科技与和一盛投资的股份转让协议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合盛科技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合盛科技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2)关于一方科技与和一盛投资的股份转让协议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一方科技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一方科技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3)信托计划与和一盛投资的股份转让协议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一
(1)关于《股份转让协议》1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合盛科技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合盛科技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2)关于《股份转让协议》2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一方科技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一方科技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3)关于《股份转让协议》3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二
(1)关于《股份转让协议》1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合盛科技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合盛科技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2)关于《股份转让协议》2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一方科技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一方科技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3)关于《股份转让协议》3
更正前: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由于标的股份转让为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作为和一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向和一盛投资出资,不涉及和一盛投资向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支付对价。”
更正后: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及补充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对于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更正后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全文如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股东长沙合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科技”)、长沙一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科技”)、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天顺【2018】220号中联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告知函,为优化中联重科现有管理层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安排,提高持股平台的管理和决策效率,合盛科技、一方科技、信托计划拟将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用于出资,转让给长沙中联和一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一盛投资”),其中合盛科技、一方科技、信托计划均为和一盛投资之有限合伙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合盛科技、一方科技、信托计划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和一盛投资签订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86,517,443股、156,864,942股、138,819,479股(该等股份不涉及股份锁定等任何承诺)用于出资,协议转让给和一盛投资,转让价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三、本次股份转让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合盛科技
2、一方科技
3、信托计划
(二)和一盛投资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盛科技与和一盛投资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署
签订时间:2020年10月29日;
签署主体:合盛科技、和一盛投资。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合盛科技将其合计持有的中联重科386,517,443股无限售条件之A股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用于向和一盛投资出资,标的股份将协议转让至和一盛投资,和一盛投资依据协议之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占中联重科总股本的4.88%。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4、标的股份的交割
合盛科技于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股份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函件,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双方应力争自协议所述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5、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合盛科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和一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二)一方科技与和一盛投资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署
签订时间:2020年10月29日;
签署主体:一方科技、和一盛投资。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一方科技将其合计持有的中联重科156,864,942股无限售条件之A股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用于向和一盛投资出资,标的股份将协议转让至和一盛投资,和一盛投资依据协议之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占中联重科总股本的1.98%。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4、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双方应力争自协议所述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5、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一方科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和一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三)信托计划与和一盛投资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署
签订时间:2020年10月29日;
签署主体:中航信托、和一盛投资。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将其合计持有的中联重科138,819,479股无限售条件之A股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用于向和一盛投资出资,标的股份将协议转让至和一盛投资,和一盛投资依据协议之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占中联重科总股本的1.75%。
3、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确定。
4、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双方应力争自协议所述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5、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中航信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和一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五、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合盛科技持有的109,745,471股股份已质押,需办理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权人同意,除前述情况外,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和冻结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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