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0-8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61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原告方董云巍提供的《借款及保证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资料,该《借款及保证协议》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作为唯一债务人与债权人董云巍、鄢宇晴签订,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限为3个月,月利率2.5%,协议约定上述借款资金汇至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5月6日,鄢宇晴与董云巍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鄢宇晴基于上述《借款及保证协议》享有对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方董云巍。
上述《借款及保证协议》未经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对该借款事项事先不知情。
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并分别于2020年6月9日、9月3日、9月25日、10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6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号)、《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77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高升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云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为6,180,821.92元,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当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 韦俊康、韦振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高升控股对董云巍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04.11元,由高升控股、韦俊康、韦振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董云巍、高升控股、韦振宇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韦俊康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四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借款事项系公司时任董事长未经公司审批程序违规使用公司印章所致,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实际使用方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事先对该借款事项也并不知情。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准备上诉,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最终审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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