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0-09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智通”)诉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思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已下达。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博信智通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博信智通诉请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2,020.0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对应收航思科技货款2,02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博信智通对航思科技的应收货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正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另行主张权利。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博信智通于2019年5月6日就与航思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三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3民初3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800元,公告费860元,均由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8日、2020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40)、《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02)。
2020年1月,博信智通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已受理本次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19)。
二、 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津民终103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42,800元,公告费(凭票),均由上诉人博信智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对应收航思科技货款2,02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博信智通对航思科技的应收货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正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另行主张权利,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民终103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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