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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0-1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的通知,获悉唐人神控股与公司股东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行”)于2020年11月1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大生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8,10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的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委托给唐人神控股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1、委托方: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 万港币

  注册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 747 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盛

  经营范围:投资,饲料及原料经营。

  2、受托方: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59289466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3963.2929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689号湘银星城1、2栋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在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基金上进行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农业、商贸连锁业、肉类加工、旅游业、教育产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饲料、肉类原料贸易。(上述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以下简称“授权股份”)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乙方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2.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唐人神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以下简称“受托权利”),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1.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唐人神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委托人持有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按相应比例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四)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若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以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2、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相关情况,积极敦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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