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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9      证券简称:中源家居      公告编号:2020-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家居”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吉长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胡林福先生、曹勇先生的通知,鉴于各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到期,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实现公司的平稳、有序发展,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长江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0,60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5%,其中胡林福先生持有长江投资51%的股权,曹勇先生持有长江投资49%的股权。另曹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39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5%。实际控制人胡林福先生和曹勇先生系翁婿关系,两人共同控制中源家居。

  公司控股股东长江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胡林福先生、曹勇先生签署的原协议已于2020年11月11日到期。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现经上述各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1月12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愿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5年内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自愿就对中源家居经营管理保持一致行动,并就一致行动事宜约定如下:

  1、各方在处理有关中源家居经营发展、且需要经中源家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将采取一致行动。

  2、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中源家居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中源家居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中源家居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4、在中源家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中源家居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三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中源家居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源家居召开股东大会时,协议各方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协议各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给协议各方,要求协议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

  如果协议各方经再次协商,仍无法就对该等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如果各方仍未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共同投弃权票,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认定协议各方对该等重大事项已投弃权票。

  5、胡林福与曹勇承诺将通过提名、推选、委派董事、经理等方式促使由其双方共同控制的长江投资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一致行动的承诺。

  6、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5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论本协议各方所持长江投资、中源家居的股权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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