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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11月12日9:15至2020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165,987,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8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1,876,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684,111,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863,578,0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863,197,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53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刘宁律师现场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617,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8%;反对1,367,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208,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4%;反对1,367,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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