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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4,750,00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2号),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光电”或“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800,000股,并于2019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266,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6,012,52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0,787,47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共7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4,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将于2020年11月20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股东深圳市华海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熠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熠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百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熠腾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清溢光电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行政总裁朱雪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清溢光电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尤宁圻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清溢光电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

  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清溢光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清溢光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清溢光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清溢光电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4,750,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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