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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4版)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16版)

  

  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6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60%。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三)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将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将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上述承诺的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辞退、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职务。

  5、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业绩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提醒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回报:

  (一)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运营服务中心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交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等内容。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四)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五)相关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将依照公司本次发行时提出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中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承诺如下: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或要求。

  (7)承诺人将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承诺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份回购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

  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则:

  1、本人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声迅股份立即停止对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

  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则:

  1、本企业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声迅股份立即停止对本企业实施现金分红计划,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套申请文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律师承诺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谭天及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经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审慎核查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根据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业务状况判断,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安防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不仅要面对原有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更要面对不断进入的新厂家的挑战。如果公司在产品研发、成本控制、服务质量、销售网络构建、营销策略选择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将会加大,可能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

  (二)客户集中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24%、69.99%、72.45%及68.79%,客户相对集中,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增长部分受制于重要客户的需求,并承受失去重要客户或大额订单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应收账款增长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143.49万元、21,717.29万元、31,612.96万元及32,317.5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86%、60.84%、69.57%及77.55%。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将继续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出现资金支付困难等情况,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并影响公司的发展。

  (四)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营风险

  2020年1月至今,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均已复工,人员均已到岗,本次新冠疫情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可控,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2020年上半年业务指标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如果新冠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疫情出现反复或再次恶化,则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全年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服务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2020年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2020年1-9月净利润同比增幅较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发行人2020年1-9月主营业务毛利率为53.88%,同比有所增长。

  2、发行人2020年1-9月收到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162.93万元,同比有较大增幅。

  3、公司部分项目在2020年1-9月回款,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对净利润有较大提升。

  公司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2020年1-9月份的财务数据作为预计基础,结合在手合同及合同执行进度对2020年10-12月份的经营情况进行预计,进而获得2020年全年的预计经营业绩。公司2020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对2020年的业绩预计系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

  公司主要为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全的行业用户提供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客户验收和结算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实现。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部分项目施工进度存在一定延期。随着各行业复产复工加快,公司项目进展情况恢复较好,预计2020年全年业绩将保持稳定。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2010年12月28日,声迅有限整体变更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115万元。发行人经一次增资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注册资本为6,138万元。

  (二)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谭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0219610605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X号楼。

  2、聂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0319631103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X号楼。

  3、刘孟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0219910810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99号X号楼。

  4、刘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1010219910821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德惠路一号院X号楼。

  5、谭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219900312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褐石园X楼。

  6、李颖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22319660505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曙光小区望河园X号楼。

  7、聂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819670619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X楼。

  8、程锦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1010319640621XXXX,住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春河巷X号。

  9、何丽江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242119681129XXXX,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X号。

  10、刘建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22319671105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德惠路一号院X号楼。

  11、刘建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2242319651021XXXX,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X号。

  12、吴克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819620811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X楼。

  13、聂枫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0219721226XXXX,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11号院X号楼。

  14、陈忠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519690421XXXX,住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北街X号楼。

  15、卢欣欣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819781204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皂君东里X号楼。

  16、李为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819640726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X楼。

  17、李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30419850506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X号楼。

  18、楚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819700317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府树家园五区X楼。

  19、金丽妹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319610901XXXX,住址为北京市崇文区东市场五巷X号。

  20、梁义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20419720725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12号清缘里中区X楼。

  21、刘俊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2900519800420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

  22、石渊静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118319860510XXXX,住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西路200号X幢。

  23、安广英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3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219371209XXXX,住址为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五条X楼。

  24、胡克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219801211XXXX,住址为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回龙村。

  25、李良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419830608XXXX,住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康乐里小区X号楼。

  26、田吉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819541015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X号。

  27、张一楠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22919791016XXXX,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农光东里X楼。

  28、仇胜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22119640228XXXX,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漉浦路X号。

  29、刘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3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30319310212XXXX,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X号院。

  30、常太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3060319510208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X楼。

  31、张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319790223XXXX,住址为北京市崇文区沙子口东里X号。

  32、刘勤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219550823XXXX,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X号。

  33、贾丽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2022119730111XXXX,住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水工厂宿舍楼X号楼。

  34、唐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719830119XXXX,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X号院。

  35、戴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519620913XXXX,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仓胡同X号。

  36、米雨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119890704XXXX,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X号楼。

  37、杜力子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1010519870516XXXX,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楼。

  38、王巧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3010519520701XXXX,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X号。

  39、中金泰达,成立于2005年1月28日,注册资本1,428.55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西楼一层B102,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70589Y),法定代表人为刘建文,经营范围为“液压、气动系统、电子控制设备、自动化系统、新能源、环保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维修;技术检测;销售自行开发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金属材料、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发起人为谭政、中金泰达、聂蓉、刘孟然。

  公司改制设立前,谭政、聂蓉、刘孟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声迅有限的股权;中金泰达拥有的主要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其主要业务为电子和液压伺服传动控制技术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服务。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13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4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二)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

  若本次全部发行新股,且不考虑发行完成后新增加的股东,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若本次全部发行新股,且不考虑发行完成后新增加的股东,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为:

  1、谭政与聂蓉为夫妻关系,谭天为谭政、聂蓉之子,谭政、谭天持有天福投资的股权。

  各方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李颖与刘建文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持有合畅投资的股权。各方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3、股东李夏系谭政之外甥女,持有64.6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5%;股东聂红系聂蓉之妹妹,持有102.9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8%;股东吴克河与股东李为为夫妻关系,分别持有46.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均为0.75%;股东楚林与股东梁义辉为夫妻关系,分别持有79.8万股股份和19.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分别为1.30%和0.32%;股东余和初与股东何丽江为夫妻关系,分别持有20万股股份和39.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分别为0.33%和0.65%。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公司现有股东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国有股及外资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国有股及外资股。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相关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安防行业,是一家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提供商,以智能技术和物联网平台技术与应用创新为引领,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产品,聚焦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为用户提供智能化、信息化、行业化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安防运营服务。

  (二)主要产品及服务

  公司以行业标准为引领,创新研发监控报警与安检关键设备和物联网平台,为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全的行业用户提供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安防运营服务。

  1、智能监控报警

  公司拥有智能核警、图像分析、行为识别、图像质量智能诊断等智能技术,针对不同客户的应用需求,开发了满足行业特定需求的物联网平台,通过“关键核心+大协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及“报警有响应,处置有预案,事件可追踪,运行有保障”的专业化联网报警运营服务。

  (1)智能监控报警解决方案

  公司主要为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全的行业客户提供智能监控报警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①面向金融行业的智能监控报警解决方案

  公司推出的“金融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是针对银行不断更新的应用需求而开发的智能监控报警解决方案,业务覆盖ATM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银行营业网点等场所。该解决方案是基于云计算的新一代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采用一体化设计,由前端ATM监控报警联网信息采集子系统和后端监控报警联网平台组成,为在线式监控报警运营服务提供底层软硬件支持。前端设备层包括监控、报警和对讲三部分功能硬件设备;系统平台由视频监控平台、接警中心平台、呼叫中心平台、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大数据存储和可视化分析平台等组成。

  ②面向轨道交通行业的智能视频监控解决方案

  公司推出的“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是面向轨道交通领域客户提供的智能监控报警解决方案。该系统由车站/车辆段级、OCC/BCC/派出所级、TCC/公交总队级等三级构架构成,车站/车辆段级负责本级所有监控、报警和其它信息的采集、存贮和使用,OCC/BCC/派出所级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和车辆段信息的汇聚、管理、指挥和使用,TCC/公交总队级负责全网信息的汇聚、管理、备份、指挥和使用,三级全部采用专网连接。

  ③面向城市公共安全领域的城市监控与报警联网解决方案

  公司推出的“城市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是面向公共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危险品的特种行业以及社区、商户、医院、学校等单位提供的智能监控报警解决方案。系统采用多级平台架构,各级平台节点之间可以灵活设定上下级关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层级,系统容量无限制,拥有强大的整合接入海量社会监控报警资源的能力,并充分考虑了平台的可维护性,在故障实时报警、手动巡检、自动巡检方面进行了精细化设计。

  (2)监控报警运营服务

  公司监控报警运营服务是以自研监控报警物联网平台为基础,为包括商业银行、智慧城市、智慧社区等客户提供以监控报警信息的接收与处置、数据分析与应用、风险管理与控制、监控联网设备与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内容的在线式联网运营服务。

  公司以自研的“金融联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平台”为核心,面向商业银行提供第三方监控值机、接警处理、视频复核、对讲服务、设备管理、维护保养、巡防服务等在线式监控报警运营服务,实现对各类防护目标的安全防控。“金融联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平台”是针对ATM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银行营业网点等场所安全需求开发的领先物联网平台,包括视频监控平台、接警中心平台、呼叫中心平台和信息管理平台。视频监控平台接收并存储前端监控资源,实现“看、控、查、管、调”。接警中心平台和呼叫中心平台接收前端报警和对讲,实现接处警功能,报警后前端抓取报警时刻及前后的图片并主动上传,由运营中心进行报警的快速复核、报警详细复核、快速定位网点、快速响应对讲。信息管理平台集合所有的报警信息、监控信息、设备故障信息,以及员工和客户的各种信息,通过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可为日常运营管理提供各种定制数据报表及综合分析研判服务。公司建立了以运营管理数据分析和质量监督为主的总部管理中心、以日常运营管理为主的城市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中心和服务于指定区域的响应处置工作站的安防运营服务三级网络架构,全方位24小时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的支持和服务,实现了“报警有响应,处置有预案,事件可追踪,运行有保障”。公司在北京、广州、重庆、南京、岳阳等城市建立了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中心,为超万台银行自助设备提供监控报警运营服务。

  2、智能安检

  公司是“智能检物+差异化检人+信息化管理”安检新模式的引领者,致力于建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多技术手段融合的安检技术系统,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大客流场景的安检运营服务能力。

  (1)智能安检解决方案

  公司已形成以“轨道交通智能安检系统”为代表的智能安检解决方案,以智能识别、设备互联及信息化管理为三大核心特征,通过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禁带品安检识别率和安检资源利用率;建立安检设备、安检人员及被检物品信息多级联网的信息化管理,能够对安检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异常事件智能检索预警、安检员工作状态及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实现后台远程监控、警企联动处置、安检大数据分析的集成管理。

  “轨道交通智能安检系统”由智能安检信息化平台和安检点组成,采用互联网平台架构,实现平台和安检点的多级联网,通过专网或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平台和安检点数据互联互通。

  安检点由前端硬件构成,主要包括禁带品智能识别机、安检门、X光机、便携式微量爆炸物探测仪、手持式危险液体检测仪、台式危险液体检测装置、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和监控报警设备、考勤设备、广播对讲设备。其中,公司自研产品禁带品智能识别机采用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技术,通过X光机采集物品图片,辅以数据库快速对比,实现对危险液体、管制刀具和枪支器械等禁带物品的智能识别与自动报警,有效解决单凭安检员经验识别禁带品的问题,降低了对安检员人工识别的依赖程度,提高了对禁带品的查禁效率;公司X光机包括单视角、双视角、高速双视角、上下双通道系列依次升级产品,目前国内地铁安检运营处于单视角X光机逐渐被双视角X光机替代的阶段,双视角X光机采取双源双探测器,可有效降低漏检率;上下双通道X光机是公司最新一代X光机,创新的包裹分流安检方式解决了老旧站点安检场所限制导致的安检能力不足问题,同时通过对不同持包人员的自然分流有效辅助分类分级安检新模式。前端安检点将独立的安检设备、监控报警设备、考勤设备及广播对讲设备互联,实现每个安检点联网管理和信息交互。

  后端系统平台即“智能安检信息化平台”是集安检设备、安检人员及被检物品信息多级联网的统一管理平台,由支撑大规模神经网络计算的新型计算集群组成,通过集合所有安检点数据信息,可实现自我学习并不断更新数据库,平台内所有安检点能够信息共享,通过数据库图像智能分析判断,检出率大大提升;同时平台是面向安检业务的大数据信息系统,能够提供数据灾备、运行管理、设备维修维护和技术升级服务,为安检系统的长效稳定运行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实现安检管理“远程监控实时化、现场处置流程化、对抗检查在线化、数据分析可视化、人员上岗实名化、设备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图:智能安检信息化平台运行示意图

  (2)安检运营服务

  公司以自研的“智能安检信息化平台”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安检设备维保、巡检管理、特定日保障、技术培训、设备运行状态监测、信息数据管理、风险管理控制等在线式安检系统运营服务。

  地铁安检系统运营服务市场随着地铁的建设使用和地铁安检的普及在快速发展。安检系统中安检设备存量市场产品种类众多,品牌繁杂,不同种类不同品牌尤其是国内外安检设备之间技术跨度较大,具有操作专业性和技术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公司较早在地铁安检领域尤其是安检运营服务领域进行布局,深度挖掘行业需求,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和模式探索,凭借公司长期在安防服务领域深耕细作形成的服务体系和积累的服务经验,构建了“线上有平台,线下有保障” 的高质量保障服务体系,线上依托公司自主开发的智能安检信息化平台,线下合理布局安检服务网络驻点,已持续为北京市已开通地铁22条线路15条线路中超过700个安检点提供7×24小时在线安检系统运营服务。未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安检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实时化、现场处置流程化、对抗检查在线化、数据分析可视化、人员上岗实名化、设备管理档案化”,公司也将从目前提供专业化的安检系统功能保障为主的运营服务向提供综合性的智能安检系统运营服务全面提升。

  (三)发行人主要原材料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摄像机、硬盘录像机、存储设备、机柜等。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除安防设备的采购外,公司还会采购不同的外部辅助产品,例如考场专用卡座、通讯线缆等,此类设备占公司采购金额比例较小。

  (四)公司竞争地位

  公司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安防百强企业”、“中国安防报警服务业三十强企业”。公司作为国家级中关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首批试点企业之一、国家SAC/TC100标委会会员单位,先后参加了公安部“3111工程”和国标委“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SAC/TC100标委会《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系列标准、北京市《城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系列标准的制修订,公司历年来主编、参编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共计60余项。完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23项,拥有13项发明专利,165项软件著作权,8大核心技术。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创新,积极参与制定安防行业各项标准,引领行业向联网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安检领域,公司拥有核心安检设备、物联网平台及智能识别技术,通过不断迭代创新,致力于建立多技术手段融合的安检技术系统,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大客流场景的安检运营服务能力。

  2017年及2018年,公司重点推广以物联网及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第二代安检解决方案。该方案应用物联网技术,将安检设备集成管理,并通过监控管理平台联网,实现信息的采集和交互。后台人员可远程获取设备在线状态、安检口实时视频、安检包裹X光透视成像、可疑液体/爆炸物探测曲线等信息,实现安检设备运行状态的有效监测、安检数据的高效共享以及报警信息的及时响应。

  2019年,公司开始推广以智能识别技术为特征的第三代安检解决方案。公司拥有的禁带品智能识别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通过建立千万级的禁带品样本库,对禁带品的X光成像形状、颜色等特征进行智能识别研究。在机器学习对样本库进行训练得到特征模型后,利用模型实现多姿态、各种背景重叠效果下的X射线扫描图片的物品检测识别。X光机在加装禁带品识别机后,可对疑似禁带品(刀、枪、液体物品)进行自动标识并警示,能够有效提高地铁安检效率,降低违禁品漏检率。

  此外,公司已开始在北京地铁三元桥站等试点第四代安检解决方案。该方案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多技术手段融合,包含智能化精确物检、智能化分类分级检人及信息化管理等特点,可在大客流环境下实现安检效能与旅客通过率的提升。

  在监控报警领域,公司拥有自主开发的核心系统平台、大规模视音频联网技术、视频智能分析及诊断技术。

  公司在北京地铁视频监控系统改造项目中,采用公司核心系统平台和大规模视音频联网关键技术。该项目中定制开发的智能综合切换平台系北京地铁唯一的路网级大型视频联网管控平台,目前已经接入8条改造线路约35,000路视频,平台设计规划为未来将北京地铁所有运营线路视频全部接入,平台接入视频容量可达到20万路以上。

  该平台还拥有视频智能分析功能,可实现电梯(扶梯)异常监测、客流统计、乘客追逐及剧烈运动监测、逆行监测、客流量拥挤及突变告警、入侵监测、逗留(滞留)监测、可疑物品遗留监测等智能识别功能。智能平台的应用可有效减少北京地铁的人工巡检工作,使地铁视频监视系统实现智能化运维和车站视频及存储系统一体化主动管理,大幅度提高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效率。

  (五)本公司销售渠道情况

  公司主要采取直销和承担分包项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其中直销模式的获客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商业谈判等;承担分包项目的获客方式主要为商业谈判。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客户获取方式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协助总包方投标的项目收入分别为10,075.95万元、11,300.86万元、14,417.79万元及1,753.1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6.77%、35.60%、39.54%及23.40%,其中2017年主要是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通号”)为总包方的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视频监控系统扩容改造工程项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化局”)为总包方的北京轨道交通S1线CCTV视频监控项目;2018年主要是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为总包方的北京地铁10号线1期视频监控系统改造项目;2019年主要是中铁电气化局为总包方的北京地铁八条线安检设备更新改造项目;2020年1-6月主要是中铁电气化局为总包方的北京地铁八条线安检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协助总包方投标的项目通常为大型安防工程项目,可能会涉及视频监控系统、传输系统、通信系统、供电系统、车辆段低压配电系统、安检系统等多个子系统,中铁通信信号公司、中铁电气化局等大型综合工程商作为总包方参与建设,公司作为子系统集成商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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