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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6         证券简称:日月明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4号)同意注册,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6.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8,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46,672,424.5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1,727,575.47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天宝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0年11月2日,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727,575.47元,与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2、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东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锋、徐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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