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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版)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6版)

  

  (上接C4版)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新区域的市场开发力度,以及通过在海外建设新的生产基地,缩短运输距离、更快速地响应国际客户的需求,以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综合服务能力赢得客户的青睐,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为公司的业绩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尽快使募投项目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4、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既定投向运用募集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公司在既有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从而持续推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794号),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受国内外疫情发展形势和防疫政策变化的影响,公司2020年1-9月及2020年7-9月主要经营指标同比有所下降,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72,245.13万元,较上年同期的88,448.95万元,下降18.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360.93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0,259.55万元,下降29.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878.35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9,144.70万元,下降27.51%。2020年7-9月,营业收入为28,170.51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6,804.23万元,上升5.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43.0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7,722.47万元,下降29.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38.8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7,559.96万元,下降29.38%;2020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而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原因是当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上升,公司外币账户产生汇兑损失1,810.68万元。

  随着国内及主要出口国疫情形势的好转,公司二氧化硅产品的出货量已恢复至正常水平,其中2020年6月实际出货量为18,316吨,高于去年同期的16,664吨; 2020年7月-9月出货量分别为15,890吨、17,152吨和19,809吨,较去年同期上升7.67%。

  公司预计,2020年预计营业收入约为103,429.23万元至106,710.17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19,113.95万元,下降13.17%至10.4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751.32万元至22,434.3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6,980.40万元,下降19.38%至16.85% ;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151.32万元至21,834.3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5,891.05万元,下降18.31%至15.67%。上述2020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二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二十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每个自然年内,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而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所投入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4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四)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九、相关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承诺: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公司/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纯碱、硫磺和石英砂等,其中,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采购纯碱的金额分别为10,365.98万元、12,408.83万元、13,937.26万元和3,669.57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21 %、32.37%、34.22%和30.73%;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采购硫磺的金额分别为5,243.01万元、7,002.87万元、5,735.11万元和861.06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77%、18.27%、14.08%和7.21%。纯碱、硫磺为大宗原材料,其价格受国内外市场供需影响而波动时,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公司不断通过技术更新和生产流程优化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产品研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并且与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公司仍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49%、20.06%、17.32%和5.23%。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提高。虽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年产7万吨水玻璃、7.5万吨绿色轮胎专用高分散性二氧化硅项目”有助于公司产品销售量的提升,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有助于丰富产品类型、拓展新的应用市场,同时提升自主创新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但由于项目的建设投产及研发的应用投产尚需一定的周期,因此存在发行后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三)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子公司无锡东沃的产品,同时也是公司主营产品二氧化硅的原材料之一硫酸为危险化学品,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的情况,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尽管公司目前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安全设施、事故预警和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完全处于受控状态,但仍无法排除因原材料运输、保管及操作不当、意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

  (四)规模快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自设立以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壮大,经营业绩快速提升,积累了丰富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经营管理经验,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及内部管理机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人员规模也会相应大幅增长,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与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连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五)外汇汇率波动风险

  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公司核心产品率先通过了世界主流轮胎公司的认证,因此产品国外销售比例较大,且逐年提升。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产品国外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89%、44.72%、46.53%和42.41%。如果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升值或贬值,将会对公司出口业务收入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是公司能长期保持技术优势并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的保障。能否维持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和未来发展的潜力。公司一贯注重对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建立健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鼓励技术创新和专利开发,为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缔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自公司成立以来,技术队伍不断扩大并保持稳定,虽然公司已采取了多种措施稳定技术人员队伍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核心技术人才的流失将是公司潜在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保持持续的经营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7.8454%股权,阙伟东持有华威国际80%股权,陈小燕持有华威国际20%股权,阙伟东与陈小燕系夫妻关系。阙伟东、陈小燕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之子阙成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除通过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持有公司67.8454%股权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还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小燕还直接持有公司3.6917%股权,并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司2.07%股权;阙伟东、陈小燕之子阙成桐还直接持有公司4.86%股权。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其他少数权益股东带来风险。

  (八)财政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63200172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已于2019年通过高新企业资格复审,并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193200746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子公司无锡东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无锡东沃硫磺制酸余热产品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于2013年12月9日核发了苏综证书电(2013)第41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无锡东沃蒸汽和电的销售收入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

  子公司无锡东沃化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5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产品(工艺)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并于2013年12月9日核发了苏综证书电(2013)第41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公司销售蒸汽和电相关的增值税自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同时废止。

  子公司安徽确成于2017年11月7日取得编号为GR20173400163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8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自2020年起,公司调整了安徽确成的功能定位,安徽确成不再承担研发职能,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虽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均是依据政府法律法规获得,具有持续性、经常性,但仍不排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九)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受出口国外贸政策变动而波动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产品国外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89%、44.72%、46.53%和42.41%。公司的主要出口国包括韩国、巴西、墨西哥、美国、瑞士、俄罗斯、泰国、越南等地,其中出口韩国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08%、11.06%、12.95%和7.98%,而由于萨德问题中韩关系趋于紧张,虽目前公司与韩国主要客户合作关系良好,但不排除中韩关系进一步紧张可能影响公司与韩国客户的合作关系,从而致使公司出口韩国的业务收入下降的风险。公司出口其他国的业务收入亦可能因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等因素产生波动,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公司出口退税政策波动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所享受的出口“免、抵、退”税金额分别为4,222.14万元、4,578.78万元、5,795.55万元和3,033.9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8.83%、14.34%、18.24%和31.16%,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执行“免、抵、退”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退税率为10%,产品退税政策较为稳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虽然上述退税金额不直接计入公司利润,但如果国家降低退税率或取消退税政策,则不可退税部分将计入公司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如果国家调整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公司可能无法完全将增加的成本内部消化或向下游客户转嫁,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人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风险

  发行人分别于2010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1日、2016年11月30日和2019年12月5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分别为3年。发行人子公司安徽确成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和2017年11月7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分别为3年,自2020年起,公司调整了安徽确成的功能定位,安徽确成不再承担研发职能,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1,862.82万元、2,745.21万元、2,872.29万元和1,060.4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31%、8.60%、9.04%和10.89%,如果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未能通过后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则发行人将无法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则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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