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20—140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A座2502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宇。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56,092,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874%。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55,64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4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1,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2%。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1,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1,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2%。
5、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092,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092,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有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092,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中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092,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092,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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