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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63),并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召开董事会,决定将原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取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高帆先生《关于提请增加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 至 2020年11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高帆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0日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均为2020年11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其中庞国强、许可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现场出席股东代表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07,022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31.760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3,894,659股,占易明医药总股份的12.46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议案《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750,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99%;反对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81,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50%;反对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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