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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该案的二审判决情况,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19-045)、《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临2020-120)。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主要内容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

  一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

  再审申请人张天宇因与被申请人新大洲及一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天宇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依据二审法院判决,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会对本公司当期或后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天宇案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

  2、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案之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3、股权协议争议案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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