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单朝晖先生主持,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研究决定,通过决议如下: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4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虞纪群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周德勇、董赵勇、李庆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周德勇、董赵勇、李庆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权办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15)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周德勇、董赵勇、李庆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召集全体股东于2020年12月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63)。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80.7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067万股的1.2171%。其中,首次授予240.7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43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7519%;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3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481%。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甬金股份”,股票代码“603995”。
上市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虞纪群
注册资本:230,670,000元
注册地址: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0753962378R
经营范围:精密超薄不锈钢板的研发、生产;不锈钢制品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冶金专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虞纪群、曹佩凤、周德勇、董赵勇、李庆华、史钊,独立董事冯晓东、戴华、赵雷洪。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单朝晖、监事黄卫莲、职工代表监事施卫明。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人,分别是:总经理周德勇、副总经理董赵勇、副总经理李庆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申素贞、副总经理朱惠芳及副总经理王丽红。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80.7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067万股的1.2171%。其中,首次授予240.7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43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7519%;预留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3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2481%。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处于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2人(占公司截至2019年底员工总数1,422人的7.17%),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 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69元的50%,为每股14.3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8.88元的50%,为每股14.44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红股、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八、 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目标。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已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②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考核指标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具体如下:
若该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度的净利润为基础,2021-2023年考核年度分别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为目标并相应设置了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红股、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担任前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并在公司任职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为14.21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预估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0年12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 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7日
至2020年12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已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周德勇、董赵勇、李庆华、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拟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股权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 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3、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日至4日9:00—11:30,13:00-17:00。
5、登记地点:公司证券办。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兰溪创业大道99号公司证券办
邮政编码:321100
联 系 人:叶凯
联系电话:0579-88988809
联系传真:0579-88988902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2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 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12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冯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意见为同意。冯晓东先生简历如下:
冯晓东先生,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张家港市审计师事务所,担任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目前任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家港华景分所项目经理,2015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冯晓东先生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7日14: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召开地点
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63)。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0年12月1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4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办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
收件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邮编:321100
联系电话:0579-88988809
公司传真:0579-8898890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冯晓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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