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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薛蕾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志坚、王鹏鹤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2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述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股票的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自查及上述人员确认,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6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11月17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                     股的4%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1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郭随英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0)。

  4、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2)。

  5、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7日,并同意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7日,并同意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11月17日

  2、首次授予数量:3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4%

  3、首次授予人数:93人

  4、首次授予价格:20.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7、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薛蕾先生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薛蕾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研发方向和研发工作的整体管理,是公司的技术牵头人。薛蕾先生获授的股份数量系依据其实际职务确定,其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激励计划将薛蕾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薛蕾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1人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0年11月1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 =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2020年11月17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104.75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

  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8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8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可能亏损。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四)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7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雷开贵直接持有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753,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限售后已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披露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股东雷开贵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88,468股,即不超过自身持股数量的25%,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雷开贵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688,468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3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提前发出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蕾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董事薛蕾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1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董事薛蕾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4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发出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宫蒲玲女士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确认: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7日,并同意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5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年10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郭随英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0)。

  (四)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2)。

  (五)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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