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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0-09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1号文核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社会发行14,050,000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大参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5,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余额1,391,745,283.02元于2020年10月2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大参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0]2-55号《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和涉及募投项目实施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发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八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丙方”)于2020年11月1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林、刘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0-096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发行了14,05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40,5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70号文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大参转债”,债券代码“113605”。

  公司控股股东柯云峰、柯康保、柯金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柯舟、梁小玲、邹朝珠、王春婵、柯秀容、郧西联耘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郧西联耘”)、郧西智威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郧西智威”)、郧西拓宏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郧西拓宏”)共计配售“大参转债”10,013,360张,即100,133.60万元,占发行总量的71.27%,其中柯云峰认购3,004,320张,占发行总量的21.38%;柯康保认购2,337,660张,占发行总量的16.64%;柯金龙认购3,004,320张,占发行总量的21.38%;柯舟认购600,910张,占发行总量的4.28%;梁小玲认购265,420张,占发行总量的1.89%;邹朝珠认购249,790张,占发行总量的1.78%;王春婵认购240,370张,占发行总量的1.71%;柯秀容认购120,180张,占发行总量的0.86%;郧西联耘认购90,140张,占发行总量的0.64%;郧西智威认购90,140张,占发行总量的0.64%;郧西拓宏认购10,110张,占发行总量的0.07%。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柯康保、柯金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柯舟、梁小玲、郧西拓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大参转债”1,404,960张,占发行总量的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020年11月18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柯云峰、柯金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柯舟、邹朝珠的通知, 2020年11月18日,柯云峰、柯金龙、柯舟、邹朝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大参转债”1,405,000张,占发行总量的10%。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张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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