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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8名城01公司债券2020年提前兑付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0-111

  债券代码:150489                债券简称:18名城01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金兑付日:2020年11月30日

  ● 债权登记日:2020年11月27日

  ● 提前摘牌日:2020年11月30日

  18名城01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发行人提议,提前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期债券本息,根据《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8名城01提前兑付的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等,在2020年11月30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额本金及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相应利息,将在2020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2、债券简称:18名城01

  3、债券代码:150489

  4、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3亿元

  6、债券期限:3年

  7、票面利率:8.2%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8月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回售条款,“18名城01”债券持有人于回售登记期(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4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8名城01”登记回售,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券回售情况的统计,“18名城01”(债券代码:150489.SH)回售有效期登记数量为64,900手,回售金额为64,900,000.00元。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18名城01”债券提前兑付的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兑付“18名城01”债券的议案》和《关于“18名城01”债券本息自行兑付的议案》,发行人将在2020年11月30日前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剩余的235,100,000.00元本金,并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的利息。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1月29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8.2%,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25.386元(含税)。

  3、原债券到期日:2021年8月8日

  4、资金兑付日:2020年11月30日

  5、债权登记日:2020年11月27日

  6、提前摘牌日:2020年11月30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发行人前期已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提议自行兑付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本金与利息。兑付方式为:发行人通过自有账户,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逐一兑付到各债券持有人指定账户中,该事项已得到中登上海分公司的同意,并经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9楼

  联系人:张燕琦

  联系电话:021-62478900;021-62470088

  2、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楼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联系人:陈魁

  联系电话:021-33388776,1364125325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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