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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4版)

  

  股票简称:明新旭腾            股票代码:605068

  Mingxin Automotive Leather Co., Ltd.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旭腾”、“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君新承诺:

  (1)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也不由明新旭腾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明新旭腾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明新旭腾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明新旭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明新旭腾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明新旭腾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所持明新旭腾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明新旭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明新旭腾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将在明新旭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庄严承诺:

  (1)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也不由明新旭腾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明新旭腾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明新旭腾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明新旭腾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明新旭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明新旭腾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将在明新旭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而终止。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明新资产、德创管理承诺:

  (1)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也不由明新旭腾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明新旭腾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明新旭腾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明新旭腾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明新旭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明新旭腾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明新旭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企业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而终止。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发行人股东何杰、陈跃、龚缨晏承诺:

  (1)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也不由明新旭腾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将在明新旭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5、发行人股东旭腾投资承诺:

  (1)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也不由明新旭腾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明新旭腾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明新旭腾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明新旭腾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明新旭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明新旭腾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明新旭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企业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贤军、胥兴春、曹逸群、卜凤燕、袁春怡、余海洁等6人承诺:

  (1)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旭腾投资的合伙财产份额,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也不由明新旭腾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明新旭腾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明新旭腾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明新旭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明新旭腾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明新旭腾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所持明新旭腾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明新旭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自明新旭腾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明新旭腾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将在明新旭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君新承诺:

  (1)本人对明新旭腾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明新旭腾股票。

  (2)在本人所持明新旭腾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明新旭腾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明新旭腾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明新旭腾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明新旭腾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明新旭腾,本人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而终止。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庄严承诺:

  (1)本人对明新旭腾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明新旭腾股票。

  (2)在本人所持明新旭腾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明新旭腾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明新旭腾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明新旭腾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明新旭腾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明新旭腾,本人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而终止。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明新资产、德创管理承诺:

  (1)本企业对明新旭腾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明新旭腾股票。

  (2)在本企业所持明新旭腾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明新旭腾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明新旭腾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明新旭腾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减持明新旭腾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新旭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明新旭腾,本企业持有的明新旭腾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6)上述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而终止。

  三、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日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发行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关于制订〈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019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订〈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

  (一)利润分配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3、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规划如下:

  1、长期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长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1)公司长期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2)公司长期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3)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5)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长期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1)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2)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业务发展目标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借助募集资金和留存未分配利润,进一步提升公司产能、设备水平和技术实力,巩固和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为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当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以后,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0%。

  (2)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情况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具体如下:

  1、在满足启动条件时,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若仍满足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3、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计划

  ①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②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③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④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⑤ 若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⑥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适用条件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 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② 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计划

  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上述适用条件满足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15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该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方的原因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庄君新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适用条件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满足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计划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20%,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但如果公司披露其稳定股价方案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可终止实施其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其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其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相应的稳定股价方案。

  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的当月起,自公司处领取50%的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数作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君新承诺:

  1、明新旭腾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明新旭腾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明新旭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明新旭腾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回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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