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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0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新01(民初407)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1,278,026.75元(大写叁仟壹佰贰拾柒万捌仟零贰拾陆元柒角伍分)及暂计利息2,363,975.89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合计金额人民币:33,642,002.64元。

  (四)案件情况概要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签订了2份设计合同,7份施工合同,原告负责被告所属的位于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御宫华府会所负一、二层设计、装修工程项目,9份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1,354,099.00元,原告按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要求完成了合同义务。

  被告一于2019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原告工程款,并承诺于2019年7月28日支付800万元;于2019年9月28日支付1,000万元;2019年11月28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余款。但被告一仍然未按此承诺书履行其还款义务。

  被告一及被告二于2020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2020年8月30日前被告一和被告二届时务必支付原告所有应付工程款,否则被告一和被告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设计及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人民币50,754,099.00元,截至本起诉书日被告一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476,072.25元,因双方确定的质保期已过,被告一应付款而未付工程款人民币31,278,026.75元(含质保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被告,并提出相关诉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11月19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3,176.76万元(剔除此次公告的涉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3%。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依据。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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