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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60.1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11月26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9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4.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55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实际授予人数由329名调整为320名,实际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9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55万股。

  7、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宜。

  8、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0年7月4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7月2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0万股。

  10、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7日,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1月18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9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实际授予人数由329名调整为320名,实际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不变。

  2、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69元/股。公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20人减少至319人。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9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1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6%。

  具体如下表: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11月2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60.1万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若后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除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考核系数为0外,佳都科技及其他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佳都科技已经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程序,尚待董事会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事宜。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5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3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20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7人,参与表决6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除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考核系数为0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757,407,497股的0.2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董事刘佳属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6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3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监事。会议于2020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监事3人,参与表决3人。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超过全体监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除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考核系数为0外,首次授予的299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9名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757,407,497股的0.26%。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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