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宸展光电;证券代码:003019)于2020年11月18日、11月19日、11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有关公司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以及2020年11月17日披露的《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3 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3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58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 75,456.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6,869.59 万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 68,586.4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74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政务中心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中,(1)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签署,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实际履行;(2)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政务中心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政务中心支行实际履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海通证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晓伟、郑乾国可以随时到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项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项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项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以孰低为原则),专项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项存储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项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项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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