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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未来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3)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入均不存在房地产开发收入。

  (4)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没有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来不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高新发展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高新发展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给高新发展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对高新发展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高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各六个月不再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事宜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后各六个月不进行高新发展股票买卖。”

  (三)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高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原因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高新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一)审计机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验资机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验资机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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