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非独立董事马建建先生、陈素琴女士未获通过,拟选举独立董事姚航平先生未获通过,拟选举股东监事李小龙先生、何飞勇先生未获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2020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25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海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人,代表股份263,838,5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04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11,831,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86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152,006,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187%。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63人,代表股份70,611,8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2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陈海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2,522,950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8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88,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031%;
审议结果:通过。
1.02 议案名称:《选举马建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50,847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82%;
审议结果:未通过。
1.03 议案名称:《选举陈素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25,539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5,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4%;
审议结果:未通过。
1.04 议案名称:《选举阮光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0,651,132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8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16,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523%;
审议结果:通过。
1.05 议案名称:《选举王松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0,651,129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8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16,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523%;
审议结果:通过。
1.06 议案名称:《选举何永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0,651,133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8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16,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523%;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选举余景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0,441,936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07,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560%;
审议结果:通过。
2.02 议案名称:《选举姚航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68,737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8,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3%;
审议结果:未通过。
2.03 议案名称:《选举陈珞珈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1,232,037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50%
审议结果:通过。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成功,陈海军先生、阮光寅先生、王松涛先生、何永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余景选先生、陈珞珈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于马建建先生、陈素琴女士所得同意票数未能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姚航平先生所得同意票数未能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马建建先生、陈素琴女士和姚航平先生未能当选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3.01 议案名称:《选举何飞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181,039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7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5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06%;
审议结果:未通过。
3.02 议案名称:《选举李小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180,839股,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7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57,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03%;
审议结果: 未通过 。
公司本次监事会换届不成功,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所得同意票数均未能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未能当选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未能成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直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依法产生。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良琛、谢裔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5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5日以现场口头通知及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下午5:00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陈海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6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陈海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海军(董事长)
委员:陈海军(董事长)、陈珞珈(独立董事)、余景选(独立董事)
2、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余景选(独立董事)
委员:余景选(独立董事)、陈海军(董事长)、何永吉(董事)
3、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珞珈(独立董事)
委员:陈珞珈(独立董事)、陈海军(董事长)、阮光寅(董事)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珞珈(独立董事)
委员:陈珞珈(独立董事)、余景选(独立董事)、陈海军(董事长)
上述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6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97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军: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2020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邮箱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股东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资本”)发来的《关于提请增加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2020年11月13日,富浙资本将上述临时提案的书面纸质材料送至《通知》中所写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地址。但公司迟至2020 年11月18日才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披露,并披露收到上述提案书面材料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因此,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临时提案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陈海军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及相关召开程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2月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扱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下午2:00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838,56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0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831,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8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006,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1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审议《选举陈海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2,522,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896%。
表决结果:当选
1.02 审议《选举马建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50,8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3%。
表决结果:未当选
1.03 审议《选举陈素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12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6%。
表决结果:未当选
1.04 审议《选举阮光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651,1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801%。
表决结果:当选
1.05 审议《选举王松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651,1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801%。
表决结果:当选
1.06 审议《选举何永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651,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801%。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分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审议《选举余景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441,9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08%。
表决结果:当选
2.02 审议《选举姚航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8,7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
表决结果:未当选
2.03 审议《选举陈珞珈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1,232,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03%。
表决结果:当选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分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审议《选举何飞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181,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769%。
表决结果:未当选
3.02 审议《选举李小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180,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768%。
表决结果:未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李良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谢裔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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