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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796号,主要内容为:

  “原告:蔡来寅

  被告: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

  原告蔡来寅与被告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尚衡冠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蔡来寅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对被告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6800元,由被告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负担,其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蔡来寅预交的4668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上述判决书记载“原告蔡来寅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对被告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公司对利息进行了测算,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利息总额为,明细见下表。

  

  按公司年初对相关当事人做的债务及诉讼外围调查,公司从谨慎性出发,将对该诉讼全额计提预计负债11,195.33万元,影响公司本期利润11,195.33万元。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保证合同》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不是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合同》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认为《保证合同》应当无效,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提交上诉,也将根据案件进展、事实认定和沟通的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蔡来寅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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