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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0-045

  债券代码:143952.SH       债券简称:G18新Y1

  债券代码:155956.SH       债券简称:G19新Y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涞源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公司”)为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涞源公司已按照仲裁裁决向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动力”)支付裁决款7,058,096.86元,本次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涞源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联合动力关于撤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8]第1029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褚景春;

  (2)被申请人:涞源新天风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南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鑫。

  3、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1年4月,涞源公司与联合动力签订了《涞源东团堡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50MW)设备采购合同》。因双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10月,联合动力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拖欠的货款、质量保证金、剩余伴随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用等共计180,091,360元。

  2019年3月6日,涞源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增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减少设备价款,并要求联合动力赔偿发电量损失、因未履行伴随服务义务造成的损失,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由联合动力承担。

  2020年2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石裁字[2018]第1029号裁决书,裁决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合同设备款43,565,750元、质量保证金9,102,250元、伴随服务费1,006,500元;联合动力向涞源公司支付发电量损失赔偿款46,152,000元、伴随服务损失赔偿款503,519.94元;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驳回联合动力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涞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涞源公司已于2020年3月9日将各项裁决款相抵后的7,058,096.86元给付联合动力。

  联合动力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1029号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目前,涞源公司已按照仲裁裁决向联合动力支付裁决款7,058,096.86元,本次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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