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2,530,000股,占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龙微纳”)目前总股本数的比例为21.6707%;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19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2017号文,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460,000股,并于2019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7,82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3,141,305股,限售流通股为44,678,69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9户,对应股票数量为12,5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707%。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530,000股,将于2020年12月4日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赠等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安阳普闰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民权县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郑州融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承诺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6)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王琳琳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的股票锁定与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本次限售股流通的其余股东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建龙微纳限售股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对建龙微纳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2,530,000.00股。
(二)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1、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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