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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0-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之原告;

  ● 涉案的金额:361,805,408.6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11月24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与金绍平、徐微微保证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广场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邹百定。

  2、被告一:金绍平。

  3、被告二:徐微微。

  (二)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原告出资27,700万元入伙杭州惠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惠飞”),并由杭州惠飞通过公募基金认购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同时,原告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金绍平、徐微微签署了《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金龙控股对原告在公募基金结束后收回的本金及收益不足部分进行补足,金绍平及徐微微对金龙控股的全部承诺和保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公募基金最终清算后,原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息。金龙控股未按约向原告履行差额补足款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20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差额补偿款项342,044,662.22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其中至2020年11月16日,以343,430,671.2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单利)计算的利息 18,888,686.92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42,044,662.2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单利)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人民币456,059.55元,暂合计逾期利息为19,344,746.47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保全保险费11.1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大租赁与金绍平、徐微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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