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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

通过三个“增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本报记者 侯捷宁

  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上表示,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枢纽,应进一步发挥资源配置、资产定价、风险缓释等功能,通过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供给需求匹配、金融结构优化、更大力度对外开放,助力落实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他指出,去年以来,证监会认真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为引领,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更加注重投资端与融资端平衡,更加注重扩大机构投资者力量。一方面,今年以来沪深交易所新上市公司340多家,其中科创板和改革后的创业板接近180多家,有力服务了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另一方面,更多长线资金配置A股,与去年初相比,权益类基金规模增长69%,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持续提升,市场结构和生态发生了积极向好变化。

  阎庆民表示,资本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微观基础。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抓好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实施路径和具体任务。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和上市公司实际出发,应重点把握产业的先进性、治理的有效性、监管的适应性,推动以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是增强产业先进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家数已达4100家,位居全球第三,涵盖了国民经济全部90个行业大类,虽然家数只占全国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一,但利润总额相当于规上企业的约五成。实体上市公司作为产业“排头兵”,率先克服疫情影响,经营业绩实现了“二季红”“三季进”,产业强国中坚力量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是增强治理有效性,抓牢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治理问题至关重要,没有有效的治理,不可能成为“百年老店”。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市场风险、合规风险、债务风险等诸多不确定性,但最根本的还是道德风险,即“关键少数”违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等义务,滥用控制权或优势地位,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防范道德风险,既需要监管等外部约束,也离不开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

  今年,在《意见》中,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被列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17项具体任务之首。从我国实际出发,推动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要在“三个突出”上下功夫。一是突出规则监管。强化治理规则的确定性、可操作性,避免治理要求过于原则和抽象,通过清晰、明确并得到严格执行的规则,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供引导和遵循。二是突出分类推动。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点是“转机制”,持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激励约束相容机制,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对于民营上市公司,重点是“强内控”,针对部分公司股东行为不够规范、股权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强化公司治理底线要求。三是突出治理实践。近期,证监会将启动为期2年的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公司对照监管要求,全面自查、严格整改,实现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三是增强监管适应性,优化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环境。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企业自身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资本市场监管也要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增强适应性,不断健全股票发行、并购重组、退市等基础制度,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的环境,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首先,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切实把好“入口关”。从国际经验看,成熟市场普遍实行注册制,但没有统一模式。近年来,证监会把握好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3项原则,全力以赴推进注册制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注册制改革只是有了好的开端,有些制度还需要不断磨合和优化。在接下来全面实施注册制过程中,应当牢牢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高注册制的适应性。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促进信息披露更加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其次,健全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从全球经验看,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壮大、提质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境外成熟市场的并购监管侧重于“公平游戏规则”,支持市场主体充分博弈,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新发展格局下进一步提高我国并购制度的适应性,要以实施并购重组注册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丰富市场工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强化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实现“退得下”“退得稳”。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才能“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进不出”将扭曲市场估值体系,导致逆向选择、劣币驱逐良币。提高我国退市机制的适应性,也要通过重组一批、重整一批、退市一批,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同时,对于严重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增强退市刚性,决不允许“久拖不退”。落实新《证券法》,推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尽快通过典型个案落地,实现市场出清与保护投资者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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