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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7版)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9版)

  (上接C17版)

  发行人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实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的程序及计划

  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60日内增持发行人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发行人处取得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发行人处取得薪酬总额的5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发行人股票:

  (1)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发行人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相关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发行人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3、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积极稳妥地推动募投项目建设,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用于低温脱硝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烟气治理工程技术中心项目、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生产线项目、合肥运营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将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状况,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并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2、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将在严格遵守上述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按实际经营业绩积极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通过多种方式有效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监督,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加强成本控制

  公司将在现有组织结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有业务的管理模式,在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同时公司将保持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利润水平。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内外部风险,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时(如有),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管做出承诺如下:

  (1)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2)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为确保该等承诺的履行,现就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201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12个月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已经公司201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上市后,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须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烟气治理行业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国家相关的环保政策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业务的发展。

  近年来,国家火电领域超低排放进展迅速,截至2019年底,全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煤电机组约8.9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6%,火电领域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已步入尾声,但是非电燃煤领域的大气污染情况依然突出。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2017年2月,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将我国钢铁业建设成世界上最大的清洁钢铁产业体系。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江苏、广东等地方也纷纷跟进,通过修改地方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要求钢铁、焦化、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方式,加强对非电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整治工作。上述非电领域环保政策的持续出台,极大的拓展了公司业务市场的规模,为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未来若国家非电领域的环保政策被削减,或者相应政策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将会对公司所处的烟气治理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会使公司业务市场规模萎缩,从而给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带来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受益于国家及地方不断推出的环保政策,非电行业烟气治理市场得到迅速的发展,主要业务包括除尘、脱硫提标改造业务及低温脱硝新建业务。公司依托先进的低温SCR脱硝技术,在竞争比较缓和的非电行业烟气治理领域取得了较多的业务机会及较高的毛利水平,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行业内其他企业为谋求自身发展,亦在不断地提升技术与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市场。另外,可能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非电行业的烟气治理业务,包括部分主要从事火电业务的上市公司。

  未来,随着非电领域烟气治理业务竞争的加剧,将会给公司业务的拓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未能在技术、规模、管理、营销等方面占据竞争优势,未来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集中在焦化、钢铁等非电行业。近年来,随着国家“供给侧”政策的推动,上述行业的经营业绩普遍有所好转,给公司业务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国家对上述行业的指导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低于净利润导致资金短缺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净利润分别为7,285.95万元、14,996.65万元、18,781.76万元和6,995.74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917.51万元、5,014.37万元、5,934.13万元和5,215.09万元,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低于净利润。公司主要客户所处行业为钢铁、焦化行业,随着2016年开始的供给侧改革的深入,非电行业中的先进企业开始逐渐享受供给端收缩带来的产品价格上涨,经营业绩得到明显改善,盈利大幅提升,公司销售回款情况变好,但公司业务发展迅速,资金支出增多。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公司将可能需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如果公司不能多渠道及时筹措资金或者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公司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风险。

  (五)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697.73万元、18,857.36万元、29,319.92万元和22,564.04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6,933.26万元、72,088.34万元、75,915.73万元和31,415.45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可能相应扩大。如果下游行业客户的财务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坏账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0.64%、38.52%、42.57%和38.43%,公司作为国内非电行业烟气治理综合服务商,主要为焦化、钢铁、建材等非电行业工业企业提供烟气治理综合服务及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等产品。公司脱硫脱硝工艺与装备技术、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的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低温SCR脱硝催化剂制备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报告期,公司凭借综合竞争优势,业务保持较高的毛利率。在未来经营中,如果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不能有效地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将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七)存货规模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为项目采购的设备和物资以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合计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695.61万元、23,853.86万元、21,054.53万元和14,924.75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26次、2.34次、1.94次和1.07次。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存货余额可能会继续增加。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存在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八)重大合作对象中冶焦耐减少向公司采购的风险

  2014年9月,公司与中冶焦耐、北京方信签订《焦炉烟道废气低温脱硝工艺与装备技术合作协议书》,协议期限为5年,于2019年9月到期,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研究开发采用低温蜂窝状催化剂进行焦炉烟道气脱硝的工艺与装备技术,以实现现有或新建焦炉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及氨等污染物含量满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并将此技术与装备进行工业化推广应用。中冶焦耐承诺在采用低温蜂窝状催化剂作为催化剂进行废气脱硝的工程项目中,北京方信系其相关催化剂、公司系其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的唯一供货商。

  报告期内,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公司从中冶焦耐取得收入分别为8,920.28万元、11,716.91万元、4,321.22万元、1,338.06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15%、16.25%、5.69%、4.26%。

  目前,三方已签订《焦炉烟道废气低温脱硝工艺与装备技术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生效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补充协议约定三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将继续加深合作,进一步开拓焦化及其他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市场,相互支持对方利用各自竞争优势承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北京方信作为中冶焦耐的合格供应商,中冶焦耐承诺对于其所采购的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及催化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及北京方信的产品。自补充协议签署以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中冶焦耐与公司共签署3份采购合同,采购内容为焦炉烟气治理设备及低温SCR脱硝催化剂,采购合同金额合计为3,095.50万元。

  上述合同条款的变更,可能导致中冶焦耐对公司的采购出现不确定性,存在重大合作对象中冶焦耐减少向公司采购的风险。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疫情严重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并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受疫情影响,公司所承接项目的执行进度将被拖延。虽然国家针对疫情采取了积极的防控措施,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如果境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输入情况严重,国内疫情出现反弹,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一)2020年1-9月财务信息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2336号《审阅报告》,发行人2020年9月30日及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总体运营情况良好,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0年度业绩预告

  根据公司目前的在手订单和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2季度开始,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已恢复正常。预计2020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84,181.18万元,同比增长10.89%;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438.91万元,同比增长2.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同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以同兴有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916,026.05元按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安徽同兴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20,880,000元计入股本,其余36,026.05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年1月24日,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414230000005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为郑光明、朱宁、解道东、徐贤胜、郎义广、杨华、李岩、鲍启亚、张锋等9名自然人。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6,5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不超过2,16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发行股份数暂按2,167万股计算):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关联关系为:朱庆亚与朱宁为姐弟关系;郑智成为朱庆亚配偶郑光明之侄子;郑光明、朱庆亚、朱宁、解道东、郎义广为一致行动人;高新金通、高新金通二期为同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晏小平为晨晖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

  发行人引入的新股东黄治玉已出具《关于关联关系的声明》,确认其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五)有关公司股本中的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说明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中无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均已出具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部分。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非电行业烟气治理综合服务商,主要为钢铁、焦化、建材等非电行业工业企业提供超低排放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除尘、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及低温SCR脱硝催化剂。从工艺设计、设备开发与制造、组织施工、安装调试服务,到配套脱硝催化剂的生产等,公司业务涵盖了烟气治理全过程,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能够同时提供烟气治理工程服务和低温脱硝催化剂、关键除尘、脱硫及脱硝系统设备的烟气治理综合服务商。

  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研发和储备,公司先后获得101项与烟气治理相关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8项。公司低温SCR脱硝催化剂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制备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低温SCR脱硝工艺与装备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依托在低温SCR脱硝领域的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先后为宝钢湛江、鞍钢集团、唐钢集团、邯钢集团、莱钢集团、南钢集团、津西钢铁、敬业钢铁、瑞丰钢铁、神华巴能、峰峰集团、山西焦化、西山煤电、潞宝集团、山西美锦、金能科技、康恒环境、太阳纸业、新兴铸管等各非电细分行业知名企业提供了烟气治理产品及项目服务,业务覆盖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宝钢湛江、瑞丰钢铁等标志性烟气治理项目的建设,确立了公司在焦化、钢铁等主要非电行业烟气治理综合服务领域及低温脱硝催化剂领域的领先优势。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而长期累积的环境问题却日益突出,人民对高质量的环境要求益发迫切,生态文明于2018年首次被列入国家宪法。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在重点区域大幅提高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锅炉等非电行业排放标准。超低排放改造大势所趋,非电行业烟气治理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公司将立足于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坚持面向国家大气治理的重大需求,全力推动非电行业的烟气治理,为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贡献。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如下:

  (二)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火电行业作为耗煤大户,曾经是大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来源。随着国家对火电行业烟气排放的治理、污染物排放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应用、以及超低排放的全面实施,火电行业已由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转变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典范行业。截至2018年底,全国达到超低排放限制的煤电机组约8.1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随着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接近尾声,火电烟气治理市场进入平稳发展阶段。

  相对于电力行业,非电行业的烟气治理发展相对滞后。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前期烟气治理的重心在于火电,非电行业受政策关注不足。另一方面非电行业所涉及的细分行业较多,受不同生产工艺的影响各行业烟气特性差异较大,烟气治理工艺技术特别是低温脱硝技术尚待进一步完善。此外,非电行业整体盈利较差,企业开展烟气治理缺乏资金支持,也影响着非电行业烟气治理的发展。

  随着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的全面实施,非电行业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加大了非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同时,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非电领域各行业的盈利状况得到较大改善。而在技术方面,由于非电领域涉及行业众多,烟气特性比较复杂,故对烟气综合治理技术有着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低温脱硝领域,有着较高的技术门槛,拥有技术优势和大型烟气治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的企业的竞争优势会越发明显。

  在环境压力和激励政策的推动下,烟气治理市场由电力转向非电是大势所趋,非电行业将是大气治理的下一个主战场。

  2、市场地位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与起草了中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B/T 4416-2014《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在焦化、钢铁等非电行业低温SCR脱硝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至2020年2月16日,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家数为167家;取得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家数为1,868家。

  与火电烟气治理领域拥有统一的计量标准及存在较为完善的数据统计相比,非电行业烟气治理领域目前并不存在权威的市场占有率排名数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委员会本着会员企业自愿参加和可核查的原则,对参与调查企业2017年、2018年非电燃煤行业脱硫脱硝行业运营情况进行了总结。由于非电燃煤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因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委员会首次提出以万标立方米烟气量(104Nm3/h)作为企业之间比较的标准。

  2017年、2018年各年度非电燃煤行业新签合同烟气脱硝工程容量前十(按烟气量大小排序)如下:

  2017年、2018年,公司非电燃煤行业签署合同烟气脱硝工程容量分别为194(104Nm3/h)、1,317(104Nm3/h),按照上述排名,公司分别可位列第六名、第二名,行业地位领先。

  公司完成的“炼焦炉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装置” 被安徽省科技厅成果鉴定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公司与中冶焦耐、北京方信合作完成的“钠基干法/半干法脱硫+颗粒物回收+低温SCR”工艺技术,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鉴定为国际先进水平;北京方信与北京工业大学联合完成的“工业炉窑烟气脱硝催化材料关键技术及产业化”成果通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鉴定,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低温催化剂制备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公司与中冶焦耐合作完成的“焦炉烟道废气脱硫脱硝整体装置与工艺”获第二届中国焦化行业科技大会焦化技术创新成果一等奖;北京方信与北京工业大学“低温SCR脱硝催化剂及其工业应用”项目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同兴环保与北京工业大学、北京方信共同完成的“低温SCR脱硝催化剂及其工业应用”成果获2018年中国产学研合作成果奖一等奖。

  公司“焦炉烟气低温SCR脱硝技术”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评审被列入《2018年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名录》;“焦炉烟气中低温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技术”和“焦化烟气旋转喷雾法脱硫+SCR脱硝技术”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焦炉烟气脱硝推广技术和焦炉烟气净化示范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低温脱硝催化剂”被列入工信部及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版)》。

  此外,公司还承担了两项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两项装置获得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11项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近几年来,公司先后为宝钢湛江、鞍钢集团、唐钢集团、邯钢集团、莱钢集团、南钢集团、津西钢铁、敬业钢铁、瑞丰钢铁、神华巴能、峰峰集团、山西焦化、西山煤电、潞宝集团、山西美锦、金能科技、康恒环境、太阳纸业、新兴铸管等各非电细分行业知名企业提供了烟气治理产品及项目服务。

  (三)公司主要业务模式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非电行业烟气治理综合服务商,主要为钢铁、焦化、建材等非电行业提供超低排放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除尘、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及低温SCR脱硝催化剂。根据行业特性和业务特点,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如下:

  1、采购模式

  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大部分为定制化设计,一般会根据订单的安排按需采购。对于通用性材料,按批量进行采购。

  采购前,通常由公司物资需求部门(主要为生产部、项目运营中心)根据生产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向采购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根据物资需求计划并在《合格供方名录》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公司设有采购物资分类和供应商开发、评级、评审制度,分包商准入、评价及档案管理制度。公司采购部负责供应商及分包商的管理,定期会同安全质量部、技术研发部、生产部及项目运营中心对其进行评审、考核并更新《合格供方名录》。

  公司主要从事非电行业的烟气治理工程业务和烟气治理设备销售业务,上述业务中会涉及到烟气治理设备的施工安装工作,公司主要通过工程分包方式完成上述工作,不存在转包情形。

  报告期内,因受部分项目地理位置偏僻、工期较紧等因素限制,公司存在向无资质施工方采购施工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上述向无资质施工方采购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上述分包业务金额较小,且公司未因上述分包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与分包方及客户、业主方等发生任何诉讼或纠纷。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同意由其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7月8日,马鞍山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8月14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证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形,市场行为良好。

  2、生产模式

  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属于非标的定制化产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

  公司技术研发部根据业务合同,完成工艺设计并制定生产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相关产品交由生产部负责生产,烟气治理服务交由项目管理部负责现场实施并配合业主方完成项目验收。

  公司拥有完整的生产设施,核心装备均由公司自行生产,其他部件主要由公司对外采购。报告期内,公司低温SCR脱硝催化剂产品供不应求,受产能限制,公司将部分非核心工序委托给第三方外协加工生产。

  3、销售模式

  因客户需求差异较大,公司产品和服务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呈现出非标准化和定制化特点,因此公司采用直接销售模式。

  公司获取不同业务类型订单的方式一致,均主要通过议标及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公司营销部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及项目投资趋向研究,主要通过招投标网站及行业网站等公开信息、行业会议或论坛、老客户介绍、客户拜访、合作研发等方式获取业务信息,然后对客户及项目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配合技术研发部进行工艺技术交流,完成项目成本预算及议、投标报价工作,最终根据议标或中标结果,签订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议标方式获取订单实现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两项应该通过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客户订单,具体如下:

  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上述订单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但发行人系根据客户要求,通过议标谈判程序获取上述合同,上述合同系通过合法商业途径获取,合同金额较小且均已完工,公司未因上述合同的取得及履行与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发生任何诉讼纠纷,亦未因此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外,公司承接的项目中,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均履行了必要的相关程序。

  (四)主要原材料、能源

  公司烟气治理工程业务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设备配件、钢材及工程分包等;公司烟气治理产品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设备配件、钢材、钛白粉、偏钒酸铵、仲钼酸铵等。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天然气和水。

  五、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况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固定资产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固定资产不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房屋及建筑物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共18处,总建筑面积32,039.3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表:

  (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如下:

  3、主要生产设备

  单位:万元

  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为电加热粉体焙烧辊道窑、电加热网带煅烧炉、网带窑、电动单梁起重机、一级干燥室、混炼机等。上述设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均能正常使用,状态良好,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及商标等。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4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40,792.0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下转C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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