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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8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文中所涉及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无特别说明,均系烟气在基准氧含量、标准大气压条件下。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光明、朱庆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人股东朱宁、解道东、郎义广、郑智成、李岩、张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高新金通、庐熙投资、晨晖投资、高新金通二期、翔海投资、储节义、黄治玉、曾兴生、蒋剑兵、晏小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张锋、李岩、曾兴生、蒋剑兵)承诺

  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光明、朱庆亚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张锋、李岩、曾兴生、蒋剑兵)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高新金通(高新金通二期)、庐熙投资、晨晖投资(晏小平)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三、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情形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形。

  (二)股价稳定措施及实施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增持股票。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发行人回购股票。但若发行人回购股票将导致其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第二选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将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

  (1)无法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虽实施了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但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将实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

  (1)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后,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实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的程序及计划

  1、达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10日内,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在就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就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议案投赞成票。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的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将终止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1)发行人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应不超过回购前发行人股票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应不超过回购前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

  (2)发行人单次回购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金额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当上述(1)、(2)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1)项条件的规定。

  5、发行人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

  (四)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1)未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在达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无法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

  (2)已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虽实施了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但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5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下转C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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