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登科:
因你涉嫌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你和周某俭处以300万元罚款,二人各缴纳150万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二)、(七)项、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你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9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051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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