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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1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3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刘伟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2,832,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9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399,1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3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8人,代表股份1,287,231,172股,占总股本的47.933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60,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8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议案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法审议通过,议案1至4均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231,172票。同意票为1,286,910,9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票为253,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票为67,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740,21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25%;反对股数为253,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5%;弃权股数为67,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0%。

  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法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蒋健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231,172股。同意股数为1,286,477,891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307,138股。

  2.02、选举何澜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231,172股。同意股数为1,286,407,890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237,137股。

  3、审议通过《关于为临汾市德兴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231,172票。同意票为1,286,428,0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票为736,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票为67,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257,31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298%;反对股数为736,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62%;弃权股数为67,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0%。

  4、审议通过《关于为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231,172票。同意票为1,286,420,0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票为744,1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权票为67,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249,31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17%;反对股数为744,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43%;弃权股数为67,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陈伊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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