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20-045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涉诉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11621.454575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民初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撤回起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且晋中市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已通过股权抵顶的方式解决了信达公司追索公司为太谷纺织厂贷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本息,故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近日,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回对山西广誉远的起诉,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日,山西广誉远收到山西省高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晋民初39号),信达公司因与山西中药厂(山西广誉远前身)历史担保纠纷,将山西广誉远及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起诉至山西省高院,案件涉及金额11621.454575万元,法院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诉讼结果
2020年9月27日,山西省高院出具(2017)晋民初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622,872.73元减半收取计311,436.37元,由原告信达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已由原告信达公司申请撤诉并经法院依法裁定,同时公司从晋中市国资委获悉,晋中市人民政府根据其2016年7月11日出具的《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目前已将其全资子公司晋中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山西文旅集团晋中汇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4334%的股权转让给信达公司用于抵顶其追索公司为太谷纺织厂贷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本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因此,该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7)晋民初39号之二)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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