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2020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新余市淳塘苑棚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余市规划设计院为该项目的联合体中标人,中标金额为5.14亿元(含设计费,本项目设计由新余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实施完成,设计费为本项目最终经财政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后的建安工程费×0.6%),最终以签订合同金额为准。
鉴于该项目的招标单位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投控”)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浪平
3、成立日期:2010年5月24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93,300万元
5、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钟灵大道99号(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13室、1014室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60083073
7、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区域开发、水利水电、旅游开发、政府工程代建、工程招标、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新余投控股东情况: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余市国资委”)为新余投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余投控直接持有公司29.9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新余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9、新余投控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江西中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0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招标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新余市淳塘苑棚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中标价:中标金额为5.14亿元(含设计费,本项目设计由新余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实施完成,设计费为本项目最终经财政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后的建安工程费×0.6%),最终以签订合同金额为准
项目工期:按招标文件详细工期约定执行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订正式合同。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新余投控实施公开招标,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综合评估,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因招标而形成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不会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若该项目顺利实施,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七、累计与该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止2020年11月30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审批的与新余投控的关联交易额度为人民币6,888,359.45元,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83,398.35元。
八、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6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渝05民初3396号,公司就与重庆皇石置地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0年11月27日,公司预交了案件受理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皇石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初步调整合同总金额的85%差额即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8,944,805.86元及利息831,498.05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项目竣工并签署结算账目表后支付至正式确认的结算金额的95%差额即工程结算款差额工程款人民币42,971,972.30元及利息1,455,221.97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后支付正式确认的结算金额的2.5%即人民币4,486,104.53元及利息14,872.68元;
4、判令被告二协助并配合原告向被告一追讨工程款项;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1-3项合计金额人民币:68,704,475.39元。
(四)案件情况概要
2015年8月,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一作为分包人,被告二作为总承包人,原告作为专业分包人。2016年2月,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新增工程实施范围,且工程名称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解放碑万豪行政公寓项目MEA行政公寓及ISA零售公寓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2017年8月,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三方同意将暂定合同金额15,000万元调整为16,326万元,并且明确约定由被告一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相应款项;约定“后期将按原合同第16.3条之付款办法c到i项支付工程款。”
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9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条件第16.3工程款支付(e)约定“工程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初步调整合同总金额的85%,并扣除所有剩余的预付款回扣金额”,被告一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8,944,805.86元。
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一报送结算资料至今被告一尚未完成结算,期间原告多次发公函、律师函,催告被告一支付进度款及办理结算,并称如不按时完成结算则按原告向被告一报审结算金额179,444,181.37元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由于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关于结算的约定项目,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的详细规定,原告按报审结算价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合理合法。同时,按施工合同第16.3条(f)约定,被告一应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工程结算款差额工程款42,971,972.30元。
质保期为2年,根据施工合同第16.3条(g)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后支付正式确认的结算金额的2.5%,被告一应于2020年10月29日前支付4,486,104.53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被告,并提出相关诉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3,084.29 万元(剔除此次公告的涉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依据。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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