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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20-108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轮值总裁杨志杰先生、董事林红宇先生及监事会主席潘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1,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的股东杨志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2、持有本公司股份1,2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的股东林红宇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3、持有本公司股份396,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的股东潘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9,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轮值总裁杨志杰先生、董事林红宇先生及监事会主席潘伟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杨志杰先生、林红宇先生及潘伟先生拟减持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持股比例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存在误差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杨志杰先生、林红宇先生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股份首次发行后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潘伟先生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和二级市场购买的股份(含该股份首次发行后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及减持比例:

  

  6、其它说明: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比例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杨志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5月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林红宇先生、潘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杨志杰先生在2015年7月13日承诺: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志杰先生、林红宇先生及潘伟先生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本次披露减持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杨志杰先生、林红宇先生及潘伟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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