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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 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29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批准《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速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无线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力帆喜生活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庆移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十家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速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无线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喜生活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移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程序。

  ● 若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如果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重庆五中院已于2020年8月21日裁定受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并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8)。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重庆五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2020年12月1日,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收到重庆五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程序。

  二、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根据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及经营方案,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口径下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三、风险提示

  (一)若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如果力帆股份十家全资子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二)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28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或“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重整程序。

  ● 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年8月21日,重庆五中院依法作出(2020)渝05破申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力帆股份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渝05破193号《决定书》,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力帆股份的管理人,负责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6)。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力帆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重庆五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的申请。2020年12月1日,管理人收到了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0)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审议表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规定。《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力帆股份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力帆股份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力帆股份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力帆股份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一)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30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控股股东及参股公司等十一家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力帆股份参股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9家关联公司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欧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益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 若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破产。如果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8月21日裁定受理力帆股份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力帆股份参股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及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等力帆股份控股股东的9家关联公司,共计十一家公司重整,并于8月21日分别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案管理人。2020年8月28日,法院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管理人关于控股股东及参股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6)。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重庆五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的申请。2020年12月1日,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收到重庆五中院作出的(2020)渝05破1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二、风险提示

  (一)若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破产。如果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二)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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