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0-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延期办理股权转让的违约金3000万元和本案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海胶”)就香港达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达维”)迟延转让达维天然橡胶(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达维”)100%股权一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香港达维向云南海胶支付迟延办理股权转让的违约金3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68833873R
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2号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C区YZ幢4层
法定代表人:杨平昌
被告:香港达维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号康宏广场南座2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峰
(二)诉讼请求
1.判令香港达维有限公司向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办理股权转让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2.判令香港达维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26日,云南海胶与香港达维签订了《工厂出租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在《工厂出租协议书》中约定,香港达维将其全资子公司云南达维在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勐捧镇的一处天然橡胶加工厂出租给云南海胶,租期自香港达维、云南达维收到保证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同时,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租期届满后,香港达维将其持有的云南达维100%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南海胶。
2011年12月29日,云南海胶与香港达维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在《工厂出租协议书》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经营橡胶加工业务,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30日前,香港达维应将所持有的云南达维100%股权转让给云南海胶。
2011年12月31日,云南海胶与香港达维签订《合作经营之补充协议书》约定:云南海胶应于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香港达维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该保证金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冲抵股权转让款,若香港达维未按照约定办理股权转让,除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外,还应向云南海胶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同时支付云南海胶在合作经营期间内的设备投入残值与改造支出。2012年1月11日,云南海胶按照香港达维的要求将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云南达维银行账户。
在《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期限届满后,香港达维未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经云南海胶多次协商催促,2017年4月19日,云南海胶与香港达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香港达维与云南海胶在西双版纳州工商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基于香港达维未按照《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之期限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之补充协议书》之约定,云南海胶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香港达维向云南海胶支付延迟办理股权转让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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