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0-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 116,44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7.075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年 12月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42号《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8,000,000股,资金到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1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ZF10931号《验资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88号),公司A股股票于2017年12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4,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12,000,000股。
2019年10月18日公司向高宝矿业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发行股份18,691,588股。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向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集团”)等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11,469,835股,其中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699,235股股份。
2020年5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对应股份共计6,147,786股,其中回购香港高宝矿业有限公司对应股份4,303,450股,回购福建雅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对应股份1,844,336股。
2020年6月公司进行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17日,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36,013,63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136,013,637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04,020,455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4,020,45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52,465,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7305%,无限售条件股份为51,5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695%。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公司11名股东:白云集团、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玮投资”)、徐建国、陈寅镐、王超、曹国路、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俞伟樑、吴刚。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16,4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752%,将于 2020 年 12月 7日起上市流通。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白云集团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徐建国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实际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陈寅镐、王超、曹国路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 2 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股东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转让或出售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公司股东中玮投资承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6)公司股东俞伟樑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7)公司股东吴刚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6,4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752%;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4,074,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00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11名,自然人9名,境内法人2 名,其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8名;
4、股份解除限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中欣氟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欣氟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中欣氟材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欣氟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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