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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孙毅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说明

  1、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96,495,929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30%,占公司总股本的1.80%,对应融资余额为18,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96,495,929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30%,占公司总股本的1.80%,对应融资余额为18,000万元。对于上述款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股份质押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且按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8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富科技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浙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科技”)近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母公司向该行申请的最高余额为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富科技对母公司提供担保,已经浙富科技股东决定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母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截至 2020 年 9月 30 日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报表(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母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杭州浙富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4、担保金额: 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担保方股东决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浙富科技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浙富科技可控的范围之内,浙富科技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母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浙富科技的正常经营,且母公司的贷款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浙富科技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42,964.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79%;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79,002.23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杭州浙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2、杭州浙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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