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0-076
公司副董事长张进先生、副总经理郎安中先生、王毅民先生、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公司副董事长张进先生、副总经理郎安中先生、王毅民先生、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64,3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809%)。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公司副董事长张进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张建迪先生、副总经理郎安中先生、王毅民先生、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45,52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205%)。2020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0年12月1日,上述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副董事长张进先生、副总经理郎安中先生、王毅民先生、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实施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2020年7月7日,公司收到董事兼总经理张建迪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张建迪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兼总经理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2)2020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副总经理宋瑞涛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宋瑞涛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副总经理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3)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副董事长张进先生、副总经理郎安中先生、王毅民先生、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12月1日,胡杨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中未减持公司股份,其他股东减持情况如下:
注: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来源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除本次减持情况以外,上表中各位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情况发生变化主要系其所持有的部分首发前限售股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限售及高管锁定股相应进行调整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事项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减持股份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股东本次减持计划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以上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决定。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情况
1、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进、郎安中、胡杨、宋瑞涛、王毅民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进、郎安中、胡杨、宋瑞涛、王毅民承诺: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根据张进、郎安中、胡杨、宋瑞涛、王毅民分别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十八个月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每十二个月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十二个月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每十二个月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减持意向承诺
1)自然人股东张进的减持意向承诺
自然人股东张进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减持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减持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要求执行。
(3)其他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或作出由公司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公司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上述股东不存在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情形。
2、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张进先生、郎安中先生、王毅民先生、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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