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0-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宗案件一审已判决,2宗案件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已判决案件的金额约0.21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已判决案件及已撤诉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中披露了涉及韩世荣的一宗案件及涉及薛文芳的一宗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两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属营业信托,被告接受信托的行为具有营业性,以营业为目的,属于商事信托,而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1)原告称被告在涉案信托项目成立前的尽职调查中有失察行为,尽调不充分、业务决策不审慎与事实不符。(2)原告称被告设立信托的实际目的是转嫁自己的债权风险,在推介和说明信托计划时存在重大遗漏和刻意隐瞒相关情况,不揭示存在风险,误导原告的决策,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在认购涉案信托产品前多次购买其他理财产品且金额较大,属于对涉案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风险具有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多次进行投资理财的投资人,其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收益以及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决定投资。(4)关于原告称被告在管理信托产品中未履行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的管理职责,被告举证予以否认,原告也自认其并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至被告公司网站查询,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即使被告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失职,也并不当然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5)被告公司及其高管在公司其他业务中具有违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和采取监管措施等,与本案信托计划没有直接关联。
综上,被告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根据涉案《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届时应分配信托受益权全部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决定并宣布本信托计划进入处置期,受益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信托计划至全部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全部以现金形式实现及信托费用得以全部偿付时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终止。实际上被告也已通过涉讼在对项目公司的抵押物进行处置中。故原告要求被告以自身固有资产返还信托本金、支付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案件的判决如下:
1.原告为韩世荣的案件
驳回原告韩世荣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4,688元,减半收取计37,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344元,由原告韩世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2. 原告为薛文芳的案件
驳回原告薛文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704元,减半收取计16,8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52元,由原告薛文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已撤诉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中披露了涉及钱丽的一宗案件及涉及杨亚红的一宗案件。目前,上述两宗案件已撤诉。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已判决案件及已撤诉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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