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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华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47,837,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6%,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威国际于2001年12月3日在香港注册,公司的业务性质为贸易和投资(Trading and Investment),注册编号为778039,登记号码为32263593-000-12-10-A,注册地址为香港上环禧利街27号富辉商业中心11字楼1101室。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华威国际由阙伟东、陈小燕分别持有80%、20%股权,陈小燕系阙伟东的配偶。阙伟东、陈小燕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阙伟东、陈小燕之子阙成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除通过控股股东华威国际持有公司59.86%股权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还包括: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小燕还直接持有公司3.26%股权,并通过确成同心间接持有公司1.83%股权;阙伟东、陈小燕之子阙成桐还直接持有公司4.29%股权。

  阙伟东先生:1968年7月出生,中国香港籍,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学位。1989年8月至1992年2月,无锡市第一棉织厂任职;1992年3月至1998年2月,任无锡市白炭黑厂副厂长;1998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4年6月任无锡恒亨泡花碱有限公司(已注销)总经理。2003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小燕女士:196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0年12月至2002年12月历任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经理、无锡恒亨物资有限公司(已注销)总经理、上海确成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董事长,2003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2017年8月至今任上海确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5,297,625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8,720,375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53,853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48,720,3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1.77%。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2、发行价格:14.38元/股。

  3、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4,871,375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2,738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39,372.44元,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上发行数量为43,849,000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14,481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1,646,236.78元,由主承销商包销。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0,598,992.5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988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75,883,035.85元,具体如下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7、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624,715,956.65元。

  8、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9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3元(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66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794号),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预计,2020年预计营业收入约为103,429.23万元至106,710.17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19,113.95万元,下降13.17%至10.4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751.32万元至22,434.3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6,980.40万元,下降19.38%至16.85% ;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151.32万元至21,834.3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5,891.05万元,下降18.31%至15.67%。上述2020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无锡东湖塘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湖塘支行、招商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冷鲲、孔林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或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21-68827437

  传 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冷鲲、孔林杰

  项目协办人:毕厚厚

  项目组成员:韩新科、王轩、周天、韩甫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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