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舍得酒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舍得酒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与舍得酒业其他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改善公司内部治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射洪市政府依据天洋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相关内容,取得了天洋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和管理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月内的增持或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沱牌舍得集团的股权,因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经进入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环节,并可能在完成司法评估工作后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沱牌舍得集团的股权未来12个月内可能存在被司法强制拍卖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目前企业存在的流动资金困难,对上市公司所负债务清偿责任,可能存在出让所持有的沱牌舍得集团股权用于清偿债务的计划。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无其他股权增减持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沱牌集团7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天洋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和管理权全部委托射洪市政府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增加了射洪市政府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沱牌舍得集团的表决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不改变沱牌舍得集团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且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仍持有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

  二、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委托对应的标的股权,已经被四川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沱牌舍得集团等债权人进行了司法冻结,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同时,表决权委托对应的标的股权还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廊坊分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核准情况

  2020年11月19日,射洪市政府向沱牌舍得集团发出《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和管理权等由射洪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函》,该函表明,依据天洋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有关承诺内容及事项,射洪市政府主张由射洪市政府行使天洋集团持有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和管理权,目前,天洋集团同意由射洪市政府行使天洋集团持有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和管理权。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其他主管单位的核准。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舍得酒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