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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 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影响,本次公司被司法查封的土地、房产等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亦未造成影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简称“公司”、“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能源”)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能源”)近日先后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391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91民初1804号之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91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91民初1809号之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和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50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关于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与惠州新能源、深圳新能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横琴丰信汇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潘海宁作为深圳新能源的股东或其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曾为有关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导致被列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汇信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公司、深圳新能源、惠州新能源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78,453,910.45元为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案件不构成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在2020年8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47)“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之其他诉讼事项”中进行披露。

  关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建公司”)与惠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四建公司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惠州新能源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781,898.49元为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案件不构成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生于2020年第四季度。

  根据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及房产被司法查封的情况

  

  备注:上表第10项汇信公司为查封申请人,十四建公司为轮候查封申请人。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备注:上表轮候冻结系汇信公司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分两个案件进行诉讼且汇信公司就相同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了两次财产保全所致,上表的冻结及轮候冻结申请人均为汇信公司。

  三、本次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1.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合计755,117.5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5%,其中属于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共计754,513.3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5%,目前公司仍能够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经营结算,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影响。公司被司法查封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系被申请财产保全所致,未被限制正常使用,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亦未造成影响。本次查封、冻结事项预计对公司融资等方面可能造成一定消极的影响。

  2.对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惠州新能源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共计604.26元,对惠州新能源的影响较小,惠州新能源被查封的土地、房产等资产部分权利受限,存在被司法拍卖偿还债务的可能。

  3.解决措施

  公司将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已决议对深圳新能源、惠州新能源进行解散清算,公司将积极推动清算事项,妥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的清算,争取尽早解除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及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被查封事项。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为漆包线业务,目前漆包线业务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被司法查封的土地、房产等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2)本次公司涉及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合计755,117.5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5%,占公司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2.53%,占公司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末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余额的0.22%,目前公司仍能够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经营结算,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影响,不存在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3)公司目前不存在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等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股票不存在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本次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系公司作为深圳新能源股东之一为惠州新能源与汇信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所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及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最终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会因该诉讼事项而发生较大的损失;基于谨慎考虑,公司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已考虑了关于该诉讼事项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

  3.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0)粤0391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91民初1804号之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2.(2020)粤0391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91民初1809号之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3.(2020)粤1322民初50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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