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丸美股份”)针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0年11月13日首次公开披露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11月2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外,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陈青梅女士于2020年11月2日任职公司职工监事,在买卖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一职。陈青梅女士已出具以下声明:“本人在2020年11月13日丸美股份首次公开披露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买卖丸美股份股票时,并不知晓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丸美股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丸美股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丸美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0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南塔6楼丸美股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与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王晓蒲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怀庆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孙怀庆、财务负责人王开慧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3、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忠、陈月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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